作者:Julião de Araújo Lic, Dir,. MD
引言
在东帝汶民主共和国,人民意愿在法律和原则上被视为最高决策依据。根据《宪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是一个民主、主权、独立且统一的国家,建立在人民意愿之上,并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尊严。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人民的福祉是最高法律),根据2009年编目清单(于2025年1月15日公布),这是前国家解放战士部(Ministériu Antigu Kombatente Libertasaun Nasionál)的最高责任。
目前,生存养老金的发放集中在3至4年、7至8年、14至15年、19至20年、24年等不同年限的非战斗人员。此外,战斗人员之间出现了分裂、破坏,甚至在武装阵线、外交阵线和地下阵线这三大支柱之间也发生了冲突。这三大支柱是极为复杂且重要的支柱。从政治角度看,自第一届政府以来,这三大支柱的进程通过宪法大会转变为国家议会时,已在母法中被指定。法律上,国家领导人通过司法合法性具体化了战斗人员的价值,这已在母法第11条(赋予抵抗运动价值)中有所体现。第1款规定,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承认并珍视马乌贝雷人民(Povu Maubere)数百年来的抵抗外来统治,以及所有为争取国家独立而做出贡献的人。
第2款规定,国家承认并珍视天主教会(Uma-Kreda Katólika)在东帝汶国家解放进程中的参与。第3款规定,国家确保对战争伤残人士、孤儿及其他为独立和国家主权斗争献身的人提供特别保护,并根据法律保护所有参与抵抗外来占领的人。第4款规定,法律将定义向国家英雄致敬的机制。
对母法第11条第1款的解释:东帝汶国家承认并珍视1912年反抗葡萄牙殖民统治的唐·博阿文图拉(Don Boa Ventura),但尚未承认和珍视在此之前反抗葡萄牙殖民者的其他唐或地方首领(Liurai)。历史事实表明,反抗葡萄牙殖民者的斗争(数百年意味着从1515年葡萄牙在东帝汶岛的出现直到1974年)尚未被国家承认和珍视。
对第2款的解释:承认和珍视天主教会的参与应直接针对服务于教会的个人。天主教会的意义在于成为信徒与神职人员(Nai-Lulik)共同祈祷上帝的场所。当国家承认和珍视天主教会时,意味着自动承认并完全珍视在葡萄牙东帝汶时期、印尼东帝汶时期及东帝汶独立时期存在的神职人员和修女,而不考虑他们在马乌贝雷国家解放进程中的具体参与和奉献。这可能会引发马乌贝雷人民对未参与国家解放的神父和修女的质疑(教会:祈祷的场所)。
对第3款的解释:孤儿(Oan-Kiak)一词由“Oan”(孩子)和“Kiak”(贫穷)组成,意指由不同性别父母所生的孩子。贫穷则意味着因殖民条款或战争后果导致的一切匮乏,孩子因此失去父母,生活必需品严重不足。国家通过前国家解放战士部尚未关注这些孤儿,未能承认和珍视他们。东帝汶政府仅承认武装阵线、外交阵线和地下阵线的个人,且年龄限制在17岁以上,从1975年至1999年。然而,第11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孤儿在马乌贝雷祖国解放战争中的承认和珍视。
对第4款的解释:向国家英雄致敬完全依照母法规定。国家英雄或战士涵盖了从1515年至1974年(葡萄牙在东帝汶时期)、1942年至1945年(日本和澳大利亚在东帝汶时期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1975年至1999年(特别是三大支柱:武装、外交和地下阵线)的斗争。国家英雄还包括1999年公投中以78%绝对多数选择独立、推动参与式民主的勇士。三大支柱目前仍处于申诉和争议阶段。申诉意味着要求提高生存养老金等级,争议则意味着反对编目清单中获得养老金的人员,要求重新核查和调查。
2003/2005年及2009年的编目清单引发的政治和法律现象,导致战斗人员士气低落,破坏了他们对国家解放斗争的参与和奉献精神。
因此,作者强调,在这一独立时期,战斗人员忘记了过去“死或生”的和平与自治信条,反而在独立时期互相侮辱、忽视、诽谤、欺骗和抬高自己。
当爱国一代目睹有关退伍军人事务的相互争斗时,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逐渐衰退。独立后,由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UNTAET)筹备,并于2002年5月20日将权力移交给东帝汶国家。自然地,国家解放战士成为“建国之父”(THE FOUNDING FATHER)。他们以良好的组织结构分层,尽管这一过程常伴随各种情况,从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Fretilin)开始,继而是马乌贝雷抵抗全国委员会(CNRM),最终到东帝汶抵抗全国委员会(CNRT)。
申诉和争议的原因
根据2024年6月12日第3/2024号法律(对2006年4月12日第3/2006号法律《国家解放战士法》的第三次修订),这是普遍规范武装阵线、外交阵线和地下阵线战士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
国家解放战士身份的承认取决于登记,例外情况适用于抵抗组织或结构的高级干部,依据第6条、第8条第1款b项及第9条的规定。登记可由本人或他人(若本人已去世)提出,并立即提交相关证明。
登记申请并不意味着自动获得第23条规定的权利,负责登记的实体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和开展登记活动。证明参与斗争的证据,可以是个人或组织结构内的记录,并通过任何适当的方式提交。登记申请将根据出生地、斗争经历或解放战士最后居住地进行分类。登记期限结束后,登记名单将关闭并公布,最短公布期为30天,刊登在发行量最大的日报和电视台上。任何公民均可对登记申请或相关信息提出异议,但需提供依据和证据。
在1999年10月25日之前,所有参与和奉献于国家解放斗争的人,均可公开申请登记,代表个人、分支或团体,在各自市镇进行登记。这些人来自高级组织,如Fretilin、FALINTIL、CRRN、CNRM和CNRT,以及由武装、外交和地下阵线组织的附属组织。这些组织受斗争指挥部的指导。登记过程中,每个人需如实、明确地声明其参与和奉献情况,并在市镇退伍军人登记数据核查委员会面前进行确认。
第20条(虚假声明):1)任何人若提供虚假声明或信息,或伪造与国家解放斗争相关证明文件,以获取本法规定的权利,将依法受到惩罚。2)若上述行为由国家解放战士实施,将依据第12条进行处罚。
虚假声明和伪造证据的概念是指个人在战斗人员登记委员会面前提供的不实信息,根据< em>Ab Absurdo(从荒谬中推导)原则,这种无意义的证据会带来利弊:虚假声明可能是善意或恶意伪造、复制或非原创。抵抗者若坚信自己的参与和奉献是真实且具体的,可勇敢提出申诉。
恶意伪造:虚假或复制、非原创声明,抵抗者若明确声明其参与和奉献是真实且具体的,随后却针对虚假声明提出申诉。
个人或集体战斗人员的伪造行为,是通过组织支持抵抗者的声明。
伪造声明的目的在于获取生存养老金,尽管实际情况与其在国家解放战士登记时所陈述的内容不符。
证人是指真正目击某事件发生的人(与证词相反的情况)。
Synopsis of facts(事实概要)的概念表明,迫切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包含所有相关方,调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虚假声明行为。从文化角度看,我们缺乏道德;从宗教角度看,我们犯下错误和罪行;从政治角度看,我们丧失了人性成熟度,作为东帝汶人。从法律角度看,前国家解放战士部应采用< em>Actio De Dolo Mal(恶意行为诉讼)原则:针对欺诈行为提出申诉,起诉伪造行为者,相关部委应采取预防而非补救措施,以保护国家预算和马乌贝雷祖国,通过实施< em>Actiones Stricti Juris(严格法律行动)原则。因此,通过< em>incriminalibus probationes debent esse luce clariores(刑事案件证据必须比阳光更清晰)原则,在法庭上加强刑事诉讼,确保证据充分且真实,如同罗马法中所述,证据应在法庭上如日光般明亮。这些行为者利用机会原则来实现其目的。
第3条第I款,国家解放爱国者:所有因争取国家独立而遭受人权侵犯的个人。a)预防性拘留:限制行动的措施(可能未经授权/通行证),包括日间居家监禁和夜间强制在印尼军事指挥部设施内休息,并在此期间被迫从事强迫劳动。b)“长期拘留”:持续且不可中断地被关押在军事指挥部监狱设施或集中营内,并被迫从事强迫劳动,但尚未获得司法判决。c)“监禁”:经司法判决确定,持续且不可中断地被剥夺自由,关押在监狱设施内。d)“流放”:被驱逐出居住地,强制在当局指定的地点长期居住。e)“投降”:在尚未用尽所有防御和抵抗手段时向敌人投降的行为。f)“复员”:将军人身份交还并回归平民生活的行政行为。g)“战斗性”:以任何身份积极参与国家解放斗争活动。h)“全职奉献”:以专属身份积极参与国家解放斗争,由抵抗运动领导结构决定,不得同时从事学业或正常工作并获得报酬,包括因斗争后果而遭受的监禁和流放时期。i)“国家解放爱国者”:所有因争取独立而遭受人权侵犯的个人。
从《国家解放战士法》第3条来看,这一法律体现了人文主义和诚实,遵循< em>Cogito Ergo Sum(我思故我在)原则,几乎所有人的参与程度仅限于0至3年或4至7年,但实际登记情况(根据战斗人员编目清单)显示,大多数公民利用“事实婚姻”(uniao de facto)关系,与部分委员会成员和抵抗组织成员勾结,以满足第3条的要求,从而超出8至14年或15至19年的标准。真正的抵抗者声明自己确实符合第3条所述行为。d. 第6条,抵抗运动结构与组织:本法承认的抵抗运动结构与组织,适用于授予国家解放战士身份,具体参照第4条第1款a项和b项,包括:a)FRETILIN——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b)FALINTIL——东帝汶国家解放武装力量;c)CRRN——国家抵抗革命委员会;d)CNRM——马乌贝雷抵抗全国委员会;e)CNRT——东帝汶抵抗全国委员会;f)当时被整合或获得上述结构或组织承认的其他结构和组织。
抵抗组织被视为一把保护伞,根据斗争原则,人民是水,FALINTIL是鱼。此外,对这些组织及其未提及的附属组织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这些组织按层级组织,没有保留地进行反敌政治宣传,协助村庄内部的运动,建立村庄人民与森林中FALINTIL之间的联系,并在国外开展宣传和鼓动活动。这些组织存在于村庄内部,支持FALINTIL,并将国内最新信息传递给国外的外交领导人。我们认为,国家解放斗争是通过所有组成部分的集体力量实现的。
第18条(对登记的申诉和上诉):1)申请人若登记申请被拒绝,可在得知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国家解放战士委员会提出上诉。2)上诉决定为最终决定。3)国家解放战士可在编目公布阶段的90天内,就登记数据的遗漏、不准确或错误提出有根据的申诉,提交给本法规定的负责登记的实体。4)除上述规定外,针对伪造声明、信息或与国家解放斗争相关证明文件的举报,可随时提出,若导致不 заслуженно获得国家解放战士或国家解放烈士身份,或其他利益。
上诉和申诉是民主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积极途径,确保通过法律规定的要求表达自由,从而遵循民主进程中的规则和程序。所有公民有权利和义务根据程序提出申诉和争议,以持续遵守司法合法性。
研究方法
作者倾向于使用规范性法律研究方法,以探索战斗人员问题,这也是国家层面的重要议题,具体方法包括:法规方法(Estatute approach)、案例方法(Case approach)和历史方法(Historical approach)。
参考文献
作者使用的参考文献与马乌贝雷国家解放战士的法律分析需求密切相关。这些参考文献在国际上基于理论、概念和原则,构成理想且坚实、复杂的基础,提醒我们理论缺乏实践是盲目的,实践缺乏理论是空洞的。
因此,作者提出与战斗人员议题相关的参考文献,包括理论、定义、概念和原则,如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立法理论、刑法理论、因果理论和社会学理论。
法律解释的定义、战斗人员的定义、解放的定义、武装的定义、外交的定义、退伍军人的定义、地下活动的定义、证人的定义、虚假的定义、经济的定义和补贴的定义。
使用的概念包括国家和治理。使用的原则包括< em>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人民的福祉是最高法律)、< em>Lex Superior Derogat Legi Inferiori(上级法优于下级法)以及马乌贝雷原则。
结论
申诉的发生是因为登记人员不认同所作决定,认为其未反映他们在国家解放斗争中的参与和奉献。
作者观察到,抵抗者和负责战斗人员事务的相关人员所采取的实际行动,大部分与登记无关,因为存在支持相关人员获得更高等级的不规范行为。回想斗争的记忆,有人说,今天的叛徒明天可能成为英雄,而明天的英雄可能成为叛徒。东帝汶战斗人员问题的确存在,因为如今许多抵抗者为了生存养老金而伪造声明。
建议
《宪法》第11条及《国家解放战士法》尚未承认和珍视数百年来的国家英雄以及在殖民战争时期失去父母的孤儿,这在《宪法》第11条中有提及。
建议政府成立独立团队,重新核查和调查已领取养老金的战斗人员(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2003年及2005年),以及最近公布的2009年第三批编目清单中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并准备根据法律要求进一步处理。
建议政府与印尼政府签署谅解备忘录(MoU),以提供真实且公正的证词,涉及《国家解放战士法》第3条相关事务。此事可保密进行,作为退伍军人数据核查委员会的基本数据,以准确检测和澄清抵抗者的数据(包括已领取和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作者为和平大学(Universidade da Paz)法律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