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总理推动与印尼海上边界谈判

帝力,2025年1月16日 (TATOLI)——总理凯·拉拉·沙纳纳·古斯芒表示,印尼新政府对东帝汶开放,愿意就海上边界进行谈判,以保护东帝汶在海域内的资源,但这一问题在前任印尼政府与东帝汶第九届宪政政府期间尚未得到解决。

“我与印尼总统普拉博沃·苏比安托会面时,我们进行了交谈,他本人表示两国关系非常良好。但我想提醒大家,我们在陆地和海上边界问题上仍有未解决的事宜。陆地边界问题尚存少许,今年我们将推进海上边界的谈判。这旨在保护我们在海域内的资源,同时打击非法捕鱼行为,”总理沙纳纳在尼科劳·洛巴托总统府(位于拜里皮特区)对记者表示。

沙纳纳总理指出,一旦海上边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安全部门将加强管控,严密监控非法船只进入东帝汶海域捕捞鱼类。

“我们的海上边界一旦明确,安全措施到位后,非法船只就无法再来捕捞我们的鱼类资源。我们海域内资源丰富,有时我们甚至无法确认某些海底油井是否属于我们。如果‘大日出’项目完成,我们可以进一步开发这些资源,但前提是海上边界必须先划定清楚,”他说道。

与此同时,关于尚未完成谈判的纳克图卡陆地边界问题,沙纳纳总理表示,纳克图卡只是小范围问题,因此将优先处理海上边界,因为这对东帝汶的利益更大。

“相比之下,纳克图卡问题规模较小。陆地边界从莫塔-艾因到莫塔-马辛的部分已经完成,没有问题,仅剩纳克图卡尚未解决。但对我们利益影响最大的是海上边界,所以我们将优先推进海上边界的谈判,”沙纳纳解释道。

关于海上边界的国际法律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UNCLOS 1982”),海上区域被划分为八个部分,包括:

  1. 内水

内水是指位于基线内侧的水域,由基线划分出海域范围。

内水通常包括海湾、河口、港口以及被正确划定的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沿海国家对内水拥有完全主权,因此外国船只无权在此享有无害通过权。

  1. 领海

在领海范围内,沿海国家的主权不仅覆盖其陆地和内水区域,还包括周围的海域。主权范围涵盖领海上方的空域以及海底和海底下的土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条,各国均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最大限度为从基线量起的12海里,基线则按照公约规定确定。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基线分为三种类型: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直线基线。

需要注意的是,在领海范围内,所有国家的船只均享有无害通过权,可以穿越或航行于其上方。

无害通过权需持续且快速进行,并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

船只穿越领海时不得进入内水或访问港口;船只应从内水出发或前往内水,或在港口停靠。

毗连区(附加区)

毗连区是指紧邻领海的区域,从基线量起最远为24海里,领海宽度则以此基线为起点计算。

在毗连区内,沿海国家可行使必要的控制权,以防止其海关、税收、财政、移民和卫生法规在领海内被违反,并对在领海内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大陆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的规定,大陆架规则包括:若大陆边缘未超出200海里,则大陆架范围为200海里;若为大陆自然延伸的海底陆地,则范围可至大陆边缘外侧,但不得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的350海里。

若超过200海里仍有自然延伸的海底区域,且符合公约规定的沉积物深度标准,则范围不得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关于大陆架的完整规则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至85条。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ZEE)是指领海外侧并与之相邻的海上区域,范围为200海里,具有经济价值并受特殊(专属)法规管辖。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1款,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适用于以下情况:对活体和非活体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保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

管辖权包括创建和使用人工岛、设施和结构,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以及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

主权和主权权利含义不同,主权是对领土所有权和权力的最高体现。

而主权权利则是指沿海国家在已确定范围内对自然资源行使的专属权利。

了解专属经济区及其主权权利

公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未对公海或开放海域作出明确定义,仅规定有关海上区域的条款适用于不属于任何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家群岛水域的所有海域部分。

在公海区域,所有国家均可行使自由权,包括航行、飞行、铺设海底电缆、建造设施和人工岛以及开展海洋科学研究。

在公海,普遍管辖原则适用,即法律原则允许并要求一国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无论犯罪发生地点、犯罪者或受害者的国籍如何。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体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即: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合作,打击公海或其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区域内的海盗行为。

这意味着所有国家有义务合作,消除公海上的海盗犯罪,即使该区域不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

此外,任何国家均不得将公海上的活动置于其主权之下,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航行并悬挂其国旗。

海底或海底区域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的序言中,海底或海底区域被定义为由海底、海底土壤及周围国家管辖区外土地组成的区域。

在该区域内,适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即人类共享的遗产。

记者:霍滕西奥·桑切斯

编辑:坎西奥·希梅内斯